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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18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97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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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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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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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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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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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形态,那么,有的就只是一种人民民主,而不是人类民主。18

只要“人类平等的观念”(也就是说,同等关照每一个人的利益)对于宪法还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它就会在法律原则、主观平等权利以及法治国家的权力机关当中表现出来。人权的包容意义全在于私人享有平等的自由,而公民享受政治自由则应当服从一种完全不同的逻辑。建立在同类性基础上的民主自决,其意义在于民族独立一即一个民族对其特性的自我捍卫、自我证明以及自我实现等。这样的民族就在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建立起了联系,因为能够参与民主统治的公民,必须摆脱其私人特征,而转变成为一个有政治意识的国家的成员。

(2)基本权利调节的是市民社会的私人交往,施米特把它们与实质化的“人民民主”19割裂了开来,并以此来坚决反对理性法的共和主义。在共和主义传统上,“人民”和“民族”是可以互换的概念,都可以用来指称公民资格,并且和民主的政治共同体是一起形成的。国民不是前政治的定性,而是社会契约的产物。由于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在遵守共同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来使用他们的原始权利,这样,他们就组成了一个自由而平等的法人联合体。关于政治自由的抉择和立宪实践的要求具有相同的意义。这样,人民主权和人权、民主和法治国家在概念上就相互交织在了一起。这就是说,原初关于民主立法的抉择,只有在实现了有关权利之后才能获得展开,参与者如果想用实证法来正当地调节他们的共同生活,相互就必须认可这些权利。反之,这就要求立宪程序具有合法性,以便使法律系统的构建能够具有持久性。20按照卢梭的命题,所有人都必须就同一件事情作出抉择。也就是说,基本权利源于把这样一种民主立法程序制度化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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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