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具有程序主义特征,并且面向的是未来。有了这种人民主权思想,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再回过头来把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与同类民众在过去达成的前政治共识结合起来:
实证法之所以具有正当性,不是因为它符合正义原则,而是由于它进入了一定的程序,就其结构而言,这些程序是公正的,也就是民主的。在立法过程中,所有人都应当参与到决策过程中,这是一个规范的前提条件,不但内容不再确定,而且还应当通过法律接受者的自我立法、相同的程序以及一般的法律调节过程,来防止统治者随心所欲,并使统治最小化。 21
一种由文化同质性来加以保障的基本共识,只是暂时的,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意见和意志的民主结构使得陌生人之间也有可能达成一种合理而规范的共识。民主过程由于具有程序特征,因而包含着合法性,所以,在必要的时候,民主过程可以渗透到社会一体化的缝隙之中。民主过程同等保障一切主体自由都具有使用价值,也就是说,民主过程关注的是公民团结的网络不会出现破裂。
对这样一种古典观念的批判针对的主要是“自由主义”。施米特认为,民主程序建立起来的法治国家,在发挥社会一体化作用时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在黑格尔批判现代自然法的“需要和理智的国家”(Not-undVerstandesstaat)观念时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在当前“社群主义者”与“自由主义者”的争论中又表现了出来。 22批判的重点在于,“不受约束的自我”(UngebundenesSelbst)这一原子个体观以及政治意志形成过程作为社会利益集合体的工具主义概念。社会契约的缔约双方被认为是个体化的自我中心主义者,并且经过了理性的启蒙。他们没有共同的传统,也没有共同的文化价值取向和交往行为取向。根据这个观点,政治意志的形成过程仅仅表现为一种关于生活方式的协商过程,而不可能出现伦理或道德方面的沟通。实际上,我们很难发现,这样的人依靠这样的方法如何才能建立主体间相互承认的法律秩序,进而在陌生人中间建立一个由公民组成的国家,也就是说,进而在陌生人中间建立起公民的团结。于是,针对这样一种带有霍布斯色彩的背景,施米特提出,不妨用多少具有同质性的人民的共同人种属性和文化属性来作为规范约束的源泉和保障;而对于这些规范约束,占有性个体主义(possessiverIndividualismus)是视而不见的。
第三部分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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