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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1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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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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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特点是具有双重焦点,反映了内在于现代法律本身的二元性。现代法律秩序具有双重特征:一方面是其由国家制颁和执行的“事实性”(facticity,即其实证性和强制性),另一方面是其所要求的“有效性”(validity)。2因此,一种重视法律体系的政治哲学,必须以截然不同又彼此关联的两种视角来看待宪政国家的法律及政治制度。首先,它必须提出合法性问题:正义原则构成了现代民主宪法的核心,其有效性基础究竟何在?3在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两大传统中,这当仁不让地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哈贝马斯的政治合法性理论虽然深受两大传统影响,但他的直接出发点,却是对规范有效性问题的话语分析。他首先在其道德商谈理论中阐发了这种方法,现在又将之扩展到法律领域。他在进行扩展工作的时候,又非常注意将合法律性(legality)与道德相区别的那些形式特征。这种处理规范问题的普遍方法基于这样一个认知主义前提:某些行为规范是可以在商谈实践中得到合理辩护的,因而,对其合理辩护所采用的论证形式进行分析,就可阐明这些规范的有效性。

然而,这种处理法律和政治的规范方法需要通过分析实证法律秩序对现代社会的稳定和再生产所做的功能贡献来加以补充。不断加速的现代化进程,给社会秩序造成了许多问题,而现代法律系统正是在对这些问题做出回应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正是现代法律的这种调节功能决定了合法律性的诸形式特征。此外,哈贝马斯认为,处理法律的规范方法与功能方法是不可分割的。宪法民主的基本原则是以法律为媒介得到实现的,因而我们不可能脱离法律媒介的实证性与强制性,抽象地处理宪法民主的基本原则问题。现代法律的这些形式特征是以现代法律秩序回应社会整合和社会再生产问题为前提的。人权和人民主权构成了哈贝马斯民主理论的核心,对之进行分析的关键在于,这些分析试图解决的问题的参数是由历史所决定的。如果我们追随哈贝马斯,将合法性问题处理为去追问当自由平等的公民们商议如何使用法律手段来合法调控其共同生活时,何种权利是他们必须授予彼此的,那么,他们回答这个问题必须使用的媒介或语言,就不是他们可以自由选择的,而受限于他们试图解决的任务。因此,实证法作为整合现代社会的基础,并没有功能上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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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