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具备的功能性前提。
关于(1):格林认为,把欧洲共同体扩建成为一个民主体制的联邦国家,如果新制度的根基不牢,就会出现许多我们意想不到的后果。只要还没有欧洲范围内的公民社会、政治公共领域以及共同的政治文化,跨国的决策程序就必定会与始终还处于国家范围内的意见和意志形成过程格格不入。对于格林的这一危险论断,我深表怀疑。那么,究竟有怎样的替代可能性呢?
格林通过论证指出,现实中的宪法至少可以弥补现有民主的不足。但是,撇开宪法的不断革新不论,民主的不足可谓日甚一日,因为在一定的制度范围内,经济和社会的动力也会不断促发欧洲法律对于民族国家的侵蚀。格林自己就说过:
民主原则在成员国内部生效,而成员国却失去了决策能力;欧洲共同体的决策能力倒是与日俱增,民主原则却脆弱不堪。
一方面,欧盟机构的决策能力越来越强,另一方面,欧洲范围内的同一治理又缺乏合法性,如果听任这种剪刀差扩大下去,就意味着,牢牢坚持民族国家的合法性模式并不是一种痛苦较小的选择。联邦主义者认为,跨国组织的实体化面临着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但可以预料,而且可以应对,因此,实际上是一种挑战。欧盟怀疑论者则一开始就坚持认为,如果不想放弃看起来还经得住考验的民族国家框架,对民主的侵蚀就是不可避免的。
只是,在民族国家框架内会让人觉得越来越不自在。我们今天所展开的规范争论,让我们意识到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紧张关系—民族国家的活动空间与世界范围内一体化的生产关系要求之间的紧张关系。只有现代税收国家还能用政治手段对“国民经济”施加影响,它才能从各自的经济当中得到实惠。随着经济的跨国化,特别是金融市场以及工业生产的跨国化,劳动力市场的全球化,民族国家的政府今天越来越发现,为了保持国际竞争力,自己被迫不得不忍受诸如失业率持续上涨、少数群体不断被边缘化这样的后果。如果社会福利国家不想徒有其名,社会下层要想免遭彻底隔离,就必须建立起跨国的行为主体。只有像欧洲共同体这样的跨国政体,才能按照协调一致的世界内政模式来对全球系统施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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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