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对欧洲宪法持否定态度,“因为至今还没有统一的欧洲民族”。格林所依赖的,似乎正是决定联邦宪法法院“关于马斯特里赫特裁决”的前提,即一个国家的民主合法性基础要求国民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同质性。但格林和卡尔·施米特关于“民族”同质性的说法是有着一定的距离的:
这里,民主的前提不是民众,而是愿意建构成为政治共同体的社会。如果它想不靠暴力手段来解决其内部冲突,并依靠多数原则建立团结,那么,它就一定需要有一种集体认同。
这种说法显然并没有告诉我们究竟应该如何来理解一定的集体认同。我认为,共和主义的荒唐之处在于,认为民主法治国家的形式和程序,同民主的合法性形式一道构成了社会一体化的新层面。民主的公民资格在陌生人之间建立了团结,这种团结虽然还比较抽象,但毕竟具有法律效应。这种最初与民族国家同时出现的社会一体化形式,具体表现为一种深入到政治社会化过程当中的交往关系(Kommunikationszusammenhang)。当然,这种交往关系所依靠的前提在于,用行政手段无法建立的关键功能要求得到了满足。这当中也包括一些保障公民通过交往建立或复制道德和政治的自我理解的前提,但决不包括集体认同,因为它与民主过程无关,具有先在特征。把由公民组成的民族——不同于由民众组成的民族—同一起来的,不是什么现成的东西,而是主体间可能达成的沟通。
因此,以下选择也就至关重要了:我们是从“国民”(Staatsvo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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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