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种法律意义上来使用“民族”(Volk),还是把它与其他的认同观念结合起来。格林认为,由公民组成的民族,其认同“可能”与道德认同有着不同的基础。相反,我以为,民族认同必须具备一种完全不同的基础,因为民主过程在任何时候都要确保,已经发生分化而且还在不断分化的社会能够实现一体化。这一重任(Bürde)不允许从政治意志的形成层面转嫁到前政治的层面上,因为法治国家在必要的情况下肯定会用政治参与的抽象法律形式以及通过民主程序确立起来的公民地位,来确保社会的一体化。在文化和世界观都呈现多元化的社会里,我们只是对这一规范内容有所意识。像美国这样的传统移民国家树立了公民的多元文化的自我理解。因此,它比法国这样的文化同化模式要更有价值一些。如果在同一个民主共同体当中,不同的文化生活方式、宗教生活方式以及道德生活方式必须平等共存的话,那么,多元文化就不能与所有公民都参与的政治文化相互融合。
当然,这种公民之间的团结关系是用政治手段建立起来的,而公民作为他者必须相互负责。这种团结关系表现为一种充满限制的交往关系。对于这一点,我们都没有异议。这里的核心是政治公共领域,它促使公民在同一时间内对同等重要的议题表现出自己的立场。这种政治公共领域没有受到内部或外部的压制,因而还比较完整。它必须扎根在自由的政治文化语境当中,并且必须由公民社会这样一个自由联合体来具体承担。此外还必须渗透到私人生活领域的社会经验当中,以便被加工成为公共议题。非国家化的政党必须在这样的语境当中找到自己的牢靠基础,才能在非正式的公共交往与制度化的议政和决策过程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所以,从规范角度来看,如果不能在共同的政治文化背景下形成一种欧洲范围内的公共领域,一个由不同利益集团、非政府组织、公民运动等组成的公民社会,一个欧洲意义上的政党体系—一句话,如果没有一种超越国家公共领域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有民主意义上的欧洲联邦国家。
第三部分 民族国家是否还有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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