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政治合法化理论所具有的独特力量及创造性,部分在于其能够在统一了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单一理论框架中处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难题。尽管如此,哈贝马斯并未立即证明其方法比起社群主义或经典自由主义,能够更好地解释族群、宗教以及民族之间具有重要政治意义的差异。首先,从民族和超民族国家的层面来看,哈贝马斯打算将民主制奠基于高度抽象的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的做法,似乎忽略了那些塑造了群体身份认同的文化价值。我们应该以对这些问题的简短评论来结束。
(1)假定族群和文化的同质性是一个民主共同体发挥恰当功能的必要条件,这给为平等对待少数群体而辩护制造了明显的困难。哈贝马斯对民族和人民之间区分的捍卫,正如我们前面之所见,恰恰直接反对这一预设,并且使他能够辩称并不存在先天的理由可以证明,为何宪法民主制应通过不断增长的族群及文化的多元主义来挑战自身。批评家将不出所料地抱怨,这种特定的论证会低估文化认同的重要性。他们将会指出,现代宪法民主制度多半来自诸群体为自决(self-determination)而进行的斗争。这些群体将其政治命运视为培养将自身与其他民族群体区分开来的生活、习俗及价值之特定形式的问题。相反,哈贝马斯似乎把某个群体的成员资格问题仅仅视为历史的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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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