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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25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34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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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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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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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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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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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讲的是一个“普遍的国际性国家,一切国家都自愿地服从于这个国际性国家的支配”。但是,两年以后,康德就已经严格区分了“国际联盟”(Völkerbund)和“国际性国家”(Völkerstaat)。

这就是说,此后所说的“世界公民”状态与国内的权利状态的区别即在于,国家不像单个公民那样,屈从于一个上级权力机关的公共强制法律,而是保持着它们的独立性。自由国家在相互来往当中永久放弃了战争工具,而预定的自由国家联盟不得危及其成员的主权与独立。所有永久结盟的国家都维护它们自己的权限,它们不会变成一个具有国家特性的世界共和国。取代“世界共和国这一积极想法”的,是“一个反对战争的………联盟的消极代替物”。7这个联盟应当建立在国际法条约的主权意志行为之上,而国际法条约现在不能再按照社会契约的模式来加以构想。因为国际法条约并没有规定成员之间可诉的权利要求,而只是把成员联合成为一个永久的联盟,联合成为“一个永久的自由联合体”。这样,这种联合成为一个国际联盟的行为,就打破了国际法的脆弱约束,而这只是“常设性”(Permanenz)的特点之所在。康德也对国际联盟与“常设的国家代表大会”8进行了比较。

这一构想的矛盾性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康德在另外一个地方还认为,(常设的国家)代表大会“只是不同国家之间的任意组合,随时都可以解散:它还不是一个建立在国家宪法基础上的联合体,比如像美利坚合众国那样”。9可是,康德没有解释清楚,离开类似于宪法制度的法律约束,解决国际冲突的“民事方法”所依赖的联合体如何才能确保其永久性。康德一方面想保留解除协议的权利,以此来维护成员的主权;这又导致了与代表大会和自愿联盟的对立。另一方面,能够带来永久和平的联盟(Foderation)与暂时的结盟(Allianz)之间的区别在于,所有成员都意识到有义务在一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国家利益至上原则置于共同认可的目标之下,“通过一定的诉讼程序,而不是…通过战争,来解决他们之间的冲突”。如果没有这种责任感,国家之间的和平代表大会就不可能成为“永久的”机构,而随意的结盟也不可能成为一种“牢固的”联盟,它们始终都受制于变动不定的利益格局,并且,就像后来的日内瓦国联那样走向崩溃。对于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康德还缺少认识,因为他所说的国际联盟不是一种拥有共同机构的组织,还不具有国家特性和强制权威。因此,康德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政府的道德自律上面;而这和康德对同时代政治所作的坦率而客观的描述又没有丝毫的一致之处。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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