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和平是一个重要的标志,但只是世界公民状态的一种征候。康德必须解决的概念问题,是把这种世界公民状态提高到法律概念的高度。他必须明确区分世界公民权利和古典的国际法,也就是说,他必须明确地给出这种世界大同主义的本质内涵。
同所有自然状态中的法律一样,国际法也具有永恒的效力;而世界公民权利则如同国家所认可的权利一样,彻底结束了自然状态。因此,为了达到世界公民状态,康德一直都同摆脱自然状态的原始冲动进行类比,即通过社会契约建立一个具体的国家,从而使这个国家的民众过上有法律保障的自由生活。社会契约结束了个体之间的自然状态,同样,好斗的国家之间的自然状态此时也该画上一个句号。在撰写“永久和平论”之前两年,康德发表了“论共同格言”(ÜberdenGemeinspruch)一文,指出这两个过程之间的相似性。该文也提到了社会福利的破坏和自由的丧失,认为这是战争最可恶的地方。文章接着又说:
但是,除了国际法之外,不可能再有其他手段。国际法建立在权力和公共法则基础之上,任何一个国家都必须服从;因而类似于资产阶级国家法或关于个人的国家法—因为在欧洲要想单纯依靠所谓的势力均衡来实现持久而普遍的和平,实属痴人说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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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