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本人显然是充分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他同时又遮蔽了这个问题,具体表现为他仅仅想诉诸理性:
如果(一个)国家说:“我和别的国家之间不要有任何战争,尽管我不承认任何最高立法权力可以向我保障我的权利而我又保障它的权利”;那么,假如它不是公民社会的联盟体,也就是自由的联盟制这种代替品的话,我对自己权利的信念想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就是全然不可理解的了。10
不过,这种保障并没有解决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才能保障主权国家自律的持久性。还有,这种保障也没有涉及深入理解一个观念的经验问题,而是涉及对这个观念的抽象把握。如果国际联盟不是一个道德机构,而是一个法律机构,那么,它就离不开“良好的国家宪法”这样一种品质。对此,康德在后文有所解释:一部宪法的品质不必依靠,至多只能提高其成员的“良好的道德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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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