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又明确规定联合国不得干涉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第2条第7款)。每一个国家都保留军事自卫的权利。早在1991年12月,联合国大会在其决议中强调了这样一条基本原则:
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以及民族统一在《联合国宪章》中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 31
《联合国宪章》的多义规章既限制也保障了每一个国家的主权,但它着眼的只是一种临时情况。联合国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也没有可以调遣的武装力量,更没有什么垄断的权力。在执行有关决议时联合国依靠的是同时享有义务和权利的成员的自愿合作。设立联合国安理会,弥补了联合国权力基础的不足,安理会把拥有否决权的大国作为世界组织的固定成员。众所周知,这导致了超级大国在数十年时间里彼此争执不下。而只要安理会采取主动,它就在不遵守同等对待这一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有选择性地利用了它的决策空间。32海湾战争使这个问题再次变得现实起来。海牙国际法院拥有的只是一种象征性的意义,因而发挥的作用不是很大。因为,它只是根据有关方面的提议进行工作,不能用它的判决(就像在尼加拉瓜和美国的冲突中再次表明的那样)来约束各国政府。
今天,国际安全,至少是核大国之间的安全,依靠的不是联合国的规范框架,而是《军备控制条约》,特别是“战略伙伴关系”。各个势力集团相互签署的双边条约迫使它们相互合作,相互督促,因此,它们相互之间的信任是建立在计划的透明性和动机的纯洁性上面的,所以,不具有规范性,而只有目的性。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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