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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3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47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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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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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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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于康德认为国家主权的范围是不可逾越的,因此,他所设想的世界公民的联合是一种国家的联盟,而不是世界公民的联盟。一旦他把任何一种法律状态(包括国内法律状态)都还原到原始权利上面,即任何一个人都享有“做人”的权利,那么,他的设想就会出现矛盾。一般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是所有人针对所有人,因此也是每一个人针对每一个人所制定出来的”),每一个人都拥有相同的自由权利。法律的人权基础将个人作为权利的持有者而凸显出来,并赋予一切现代法律秩序以一种个人主义的特征。33但是,如果康德把这一自由的保障—“人应当按照自由的法则做事”,看作是“永久和平意图的主要内容”,“并且是依照公法的所有三种情况,即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34,那么,他就不能让国家的主权凌驾在公民的自主性上面。

世界公民权利的要点其实在于,它超越了一切国际法主体,深入到了个别法律主体的地位当中,并且在自由和平等的世界公民联盟中为个别法律主体提供了一种完整的成员资格。卡尔·施米特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认为,根据这个观念,“任何一个个体……同时既是(法学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也是国家公民”。35由于“世界联盟国家”是一个最高的法律主体,个体在这个国际共同体当中直接享有法律地位,因此,单个国家“也就只是具体人的法律主体,这些人在国际和国家范围内承担着双重角色”。36法律如果深入到国家主权内部,它所带来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要由个人来为公务和战争中的罪行负责。

在这方面,迄今为止的历史发展也超出了康德的设想。依据1941年的《大西洋条约》,《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6月正式生效,规定所有成员国都必须尊重和实现人权。1948年12月,联合国大会在《人权宣言》中对这些人权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解释,直到今天,许多决议还对这些人权作了进一步的阐明。37联合国没有把保护人权仅仅委托给国家去完成;它拥有自己的机构,以确定对人权的损害行为。“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建立了监督机构和报告程序,此外,又为基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建立了申诉程序。从理论上讲,个体申诉是单个国家公民反抗本国政府的法律手段(当然,尚未得到所有国家的承认),应当比国家申诉更为重要。但是,至今还没有一个可以检查和裁决具体伤害人权案件的刑事法院。联合国建议任命一名人权高级专员,在维也纳人权会议上也没有被接受。按照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联合国战争法庭,到目前为止是一个特例。38联合国大会把军事法庭作出裁决的基本原则看成是“国际法准则”。因此,我们就不能错误地认为,这些对身居要位的军官、外交官、部长级官员、医生、银行家和大工业家的诉讼,涉及的只是一个“特殊事件”,在法律上不会产生深远影响。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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