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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康德的基本概念加以修正,主要涉及:(1)国家的外部主权和国际关系性质的改变;(2)国家的内部主权和古典权力政治的规范限制;以及(3)世界社会的分层和全球化的威胁,迫使我们改变了对于“和平”概念的理解。
(1)正如上文所指出的,康德提出的国际联盟概念虽然着眼于长久,并尊重国家的主权,但这个概念是不牢靠的。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具有约束力。国家共同体必须以制裁作为威胁,至少能够做到督促它的成员作出合法的行为。只有这样,自我捍卫的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威胁的不稳定系统,才能转变为具有共同机构的联盟,承担起国家的职能,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调节联盟成员相互之间的交往,并且监督对这些规则的遵守情况。通过条约规定的国际关系的外部语境(这些国家彼此构成外部环境),将被建立在规章或宪法基础之上的组织成员之间的内在关系所取代。《联合国宪章》就包含了这样的定义:(在第2条第4款禁止使用武力中)禁止侵略战争,(在第7章中)授权联合国安理会,在“出现威胁和破坏和平或出现侵略”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军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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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