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样一种论证形式绝没有剥夺掉基本权利的法权特征,也没有从它们当中提取出道德规范。(现代实证法的)法律规范不管是用什么理由来论证其正当性要求,都还保持着其权利形式。因为它们的这一特征不是由其内涵,而是由其结构决定的。就其结构而言,基本权利是可供诉讼的主观权利,其意义主要在于:用一种周到的方式把法人从道德律令的约束当中解脱出来。为此,基本权利为行为者的个人偏好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道德权利是用约束自主人格自由意志的义务来加以论证的,而法律义务则是任意行为合法化的结果,而且是法律约束这些主观自由的结果。 58
权利作为基本概念优先于义务,这种优先性是始于霍布斯的现代强制法结构造成的。针对从宗教视角或形而上学视角提出的前现代权利,霍布斯引导了一场视角转型运动。59非本体论道德支持的是义务,权利则不然,它是用来保护个人的专断意志自由,当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即凡是限制自由的一般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也就是允许的。不过,由此产生的主权权利要想具有正当性,这种法律的普遍性就必须合乎道德的正义视角。主观权利保护的是专断意志的自由领域;对于现代法律秩序来说,主观权利概念具有一种建构性的力量。所以,康德才认为: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