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施米特还坚持认为对内的法律和平状态与对外的好战状态之间的不对称性,那么,他就是前后不一致,而这一点很是值得我们引以为鉴。施米特认为,国家内部的法律和平状态只不过是掩盖了国家机构与威胁它们的敌人之间的冲突,因此,在施米特看来,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可以把政治对手的代表看作是国家内部的敌人—顺便说一句,这种做法今天在联邦德国一直还阴魂不散。75在民主法治国家中,则由独立法院和(特殊情况下甚至是由公民的不服从所激发起来的)全体公民来决定关于违宪行为这样的敏感问题;但在施米特看来则不是这样,他认为,违宪行为应当交由掌握政治权力的人去裁决,这些人可以认为政治对手是内战的敌人,因此可以绳之以法。法治国家在国内交往的边缘地带控制不力,从而导致了施米特所担心的国际交往和平化的后果:用道德范畴来处理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并把对手塑造成邪恶的代言人。但这并不一定就会要求国际交往可以抛开类似于法治国家的调节机构。
事实上,把政治直接加以道德化,在国际舞台上以及在一国政府与其敌人的冲突过程中都产生了负面效果。施米特之所以不顾悖论而首肯这一点,是因为他把负面效果放到了一个错误的地方。但是,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导致负面效果的原因仅仅在于,一种受到法律保护的政治行为或国家行为从双重意义上讲都是错误的:首先,它被道德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善”和“恶”这两个范畴;其次,它被刑事化了,而且根据的是“对”和“不对”这两个范畴;此外,一个公正的审判机关以及一种中立的惩罚措施,它们所具有的法律前提也没有得到满足,而这是施米特所忽略的关键环节。一个世界组织的人权政治如果为一种干预提供了一种道德合法化的基础,而这种干预实际上不过是两派之间的斗争,所提供的道德合法化也不过是一种法律的表象合法化,那么,它就必然会转变成为人权的基础主义。在这样的情况下,世界组织或打着其名义的联盟,就是一场“骗局”,因为它对战争双方的军事冲突采取了一种中立的警察措施,而且还用有关法律和判决加以论证。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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