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乍看起来,集体认同的承认要求以及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要求的确有些异样。今天,女权主义者、多元文化社会中的少数民族、争取民族独立的人民以及要求文化在国际舞台上享有平等地位的前殖民地居民,都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无论是在一个主流文化语境中,还是在以大西洋和欧洲为轴心的国际社会里,处于边缘地位的文化生活方式和文化传统都要求其合法地位和生存条件能够得到承认和保障,说穿了,这难道不是在要求一种集体权利吗?这种集体权利打破了我们有关民主法治国家传统的自我理解,因为我们仅仅强调主观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实际上也是在主张一种“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国家。
针对这个问题,泰勒(CharlesTaylor)作了详细的解答,从而使讨论向前迈进了一大步。3(泰勒的文集和其他的评论被收集成册,)这些评论表明,泰勒的原创性思想也遭到了批判。我认为,泰勒在关键问题上是模棱两可的;他把民主法治国家区分为两种不同的模式,分别称之为自由主义1(Liberalismus1)和自由主义2(Liberalismus2)。由此命名来看,泰勒所青睐的第二种民主法治国家,仅仅是对歪曲自由主义基本原则所作的一次修正。但在作深入考察时,泰勒却又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本身进行了抨击,并对现代自由观的个体主义内核提出了质疑。
- 泰勒的“承认政治”
古特曼(AmyGutmann)的观点无可辩驳。她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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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