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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6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78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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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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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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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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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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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的公共承认应当包括两种尊重形式:1.尊重每一个个体的独特认同,而不管他们的性别、种族或人种如何不同;2.尊重下层群体成员所青睐或与他们息息相关的行为方式、实践以及各种各样的世界观。这里所说的下层群体除了妇女之外,还包括亚裔美国人、非裔美国人、印第安人以及美国境内其他各种群体。4

古特曼所说的下层群体,同样也包括德国境内的外籍工人(Gastarbeiter)以及其他外国人、塞尔维亚境内的克罗地亚人、乌克兰境内的俄罗斯人、土耳其境内的库尔德人,以及残疾人、同性恋者,等等。要求尊重他们,倒不是想把社会生活条件彻底扯平,而是为了保护下层群体的生活方式和传统的完整性,以便让它们的成员能够通过这些生活方式和传统重新确立起自我。当然,文化上的歧视,通常都与严重的社会压迫密切相关,而且两者相得益彰。问题是:第二种尊重是否根源于第一种尊重,也就是说,是否根源于平等尊重一切个体的原则;或者说,这两种尊重要求之间是否必定会发生冲突或至少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冲突。

泰勒强调认为,维护集体认同,便会与主体的自由平等权利发生抵牾,也就是说,有悖于康德所说的独特而源始的人权,所以,一旦发生冲突,我们就必须判断清楚,二者孰优孰劣。泰勒的论据如下:由于第二种要求所关注的特殊性,恰好是第一种要求所忽略的内容,因此,权利平等原则一定会被贯彻到两种背道而驰的政治当中:一种是尊重文化差异的政治,另一种则是普及个体权利的政治。前者应当能够抵偿后一种求同的普遍主义政治所要付出的代价。泰勒用“善”(dasGute)和“正义”(dasGerechtige)这样的道德理论概念所拼凑起来的对立,在我看来纯属无中生有,毫无道理。罗尔斯和德沃金(RonaldDworkin)这样的自由主义者,要求建立一种伦理上保持中立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善的概念;泰勒和瓦尔策这样的社群主义者则不然,他们否认法律的伦理中立性,认为只能冀望于法治国家在必要时积极确立特定的美好生活观念。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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