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勒援引加拿大为例。魁北克省说法语的居民虽然在全国属于少数,但在该省范围内却占据多数。他们要求魁北克在全国范围内自成一个“独立的社会”。此外,他们还阻止说法语的居民和移民把子女送往英语学校,规定拥有50名以上雇佣工人的企业必须把法语当作通用语,并在全省范围内把法语作为公共用语,想以此来保障其生活方式的完整性,免遭盎格鲁-撒克逊主流文化的侵蚀。在泰勒看来,第一种权利理论对于这类集体目标肯定是不理不问:
像魁北克这样一个拥有集体目标的社会违背了(自由主义1)这样一种模式。……按照该模式,如果我们把能够运用自已喜爱的语言做广告看成是基本权利的话,那么,我们就忽视了一项本质上的区别,而这样做将是十分危险的。因为,关键在于,把永远不应受到束缚所以必须得到具体落实的基本自由与特权和豁免权区别开来;后者虽然重要,但由于政治原因,只要理由充分,就可以予以取消或加以限制。5
为此,泰勒提出了一种对应的模式。在一定的条件下,该模式允许对基本权利加以限制,以保障受到威胁的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地位,以及实行一系列的政策,“积极替该群体制造成员,比如说让他们的后辈也把自己看作是说法语的人。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政策仅仅是为了替现有居民打开一条特殊的生存门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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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