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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71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80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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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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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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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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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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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先否定掉自由主义1,然后再来阐述其权利理论,这样就使他所说的(自由主义1和自由主义2)不可调和的论点听起来言之凿凿。此外,泰勒所分析的加拿大的例子,也不具备典型性,所提问题的法律意义也不明确。在着手讨论上述两大问题之前。我想先指出一点:我们如果正确领会了权利理论,就会发现它对文化差异绝不是熟视无睹。

按照泰勒的理解,自由主义是这样一种理论,它所保证的基本权利在于:一切权利伙伴都具有同样的主体行为自由;一旦发生争执,则由法庭来裁决究竟谁享有何种权利;所以,每个人都受到同等尊重的权利,也就仅仅体现为受到法律保护的自主。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这种自主,来实现其个人的生活设计。这样来解释法律系统,并没有摆脱掉家长制作风,因为它把自主概念一分为二,没有注意到法律的接受者(Adressaten)要想获得康德意义上的自主,就必须能够把自己视为法律的制定者;而根据所制定的法律,他们又都是私法主体。自由主义1忽视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同源同宗这一事实。我们说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同源同宗,并不意味着公共自主只是私人自主的一种外在补充,而是说它们之间有着一种内在联系。也就是说,它们之间肯定有着抽象意义上的联系。这是因为,私法主体如果在共同实现其公民自主的同时,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合法的兴趣和标准,并就他们应当永远保持步调一致的重大问题达成共识,那么,他们最终也就无法享有平等的主体自由。

我们只要认真地对待法治国家与民主之间的内在联系,就会发现,法律系统不仅对于不平等的社会生活条件不是无动于衷,就是对于文化差异同样也不是置若罔闻。我们只要同时赋予主观权利的承担者一种主体间性的认同,就能避免泰勒这种或然性的解释所造成的盲目性。个人,包括法人,只有经过社会化,才能充分个体化。由此可见,一种得到正确领会的权利理论所要求的承认政治,应当维护个体在建构其认同的生活语境中的完整性。这一点无须任何对应模式从另一个规范角度对个体主义法律体系加以修正,而只要坚定不移地把法律系统付诸实现就行了。当然,如果没有社会运动和政治斗争,法律体系的实现也是很困难的。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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