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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27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287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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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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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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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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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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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这样一来,受压迫和歧视的少数民族的“权利”问题就获得了法律意义。政治决策要想在复杂的社会中真正行之有效,就必须依靠实在法。但在法律中介中,我们面对的是一种人为的结构。与之相应的则是一些具体的规范前提。现代法律是形式的,因为其前提在于,法无明文规定的,均不为罪;现代法律又是个体主义的,因为它让个人做主观权利的承担者;现代法律也是强制性的,因为它得到了国家的承认,并且仅仅适用于合法的或合规则的行为,比如,它允许宗教实践,但不能规定宗教观念;现代法律又是实在法,因为它依赖的是政治立法者的随机决定;最后,现代法律还是程序主义的,因为它伴随着民主进程而合法化。实在法虽然只要求行为合法,但它也必须是正当的:尽管它没有规定服从法律的动机,但它必须使接受者每时每刻都能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遵守它。一种法律制度,只有当它保证所有公民都具有同等自主时,才具有合法性。而公民要想获得自主,法律的接受者就应当能够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主人。作为法律的主人,也仅仅意味着他们可以自由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去。立法过程是有所规定的,并体现为这样一种交往形式,即所有人都可以假定这样制定的规则得到了普遍和合理的承认。从规范意义上看,没有民主,也就不存在法治国家。另一方面,由于民主进程必须依靠法律才能获得制度化,所以,人民主权原则反而又需要这些基本权利;没有它们,根本不可能有合法的法律;总归一点,平等的主体行为自由就其自身而言是以全面保护个体权利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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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