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旦把某个问题当作权利问题来处理,就已经开始接手一种现代法律概念;仅仅由于概念的原因,现代法律就迫使我们不得不探讨法治国家的建筑术及其丰富的前提。这也有助于我们讨论不同文化群体之间的法律平等和平等承认问题。这些文化群体由于传统、生活方式、种族起源等不同而相互区别了开来。为了维护和发展起认同,它们的成员也要求与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
3.法治国家的伦理特征
从法律理论角度来看,文化多元主义提出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制度和政治的伦理中立性问题。这里,我把举凡涉及美好生活或没有虚度的生活概念的问题,都称作“伦理问题”。至于某事(物)“对于所有人来讲是否都同样为善”,则是属于“道德观念”;伦理问题显然不能由“道德观念”来加以裁决;要想对伦理问题作出不偏不倚的评价,倒是应当立足于得力的价值判断,应当依靠一切群体的自我理解和未来的生活设计,也就是说,应当视它们共有的“善的观念”来加以判定。伦理问题强调的是第一人称,所以,从语法角度讲,伦理问题已经涉及了个体或群体的同一性。我想以加拿大制宪之争为例,主要根据公民从伦理一政治角度对民族所作的自我理解,来考察自由主义所提出的法律的伦理中立性要求。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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