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民的政治意见和政治意愿是按照法律的现实观念形成的那么,就不应当像社群主义者所提出的那样,把它们和伦理一政治的自我理解混为一谈;15但是,法律的实现过程是有其具体语境的;作为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语境同样也要求就其自我理解展开讨论。只有通过讨论,参与者才会认识清楚,他们如何才能把自己看作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一个地方的居民、一种文化的继承人;他们继承了哪些传统,又要打破哪些传统;他们怎样对待历史变迁;相互之间又如何相处;如何对待自然,等等。当然,官方的措辞或公立学校的课程设置等,也都会涉及民族在伦理上的自我理解。由于伦理一政治问题是整个政治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之相应的规则又表现了整个民族的集体认同,所以,它们能够激发起文化斗争,而这是一场受歧视民族反抗麻木不仁的主流文化的斗争。要想结束这场斗争,就不能依靠国家法律制度的伦理中立性,恰恰相反,而是应当给每个法律共同体和实现基本权利的整个民主进程都打上深深的伦理印记。有关于此,我们要是看到教会不顾宗教自由在像德国这样的国家里依然享受着制度的保护;联邦宪法提供给合法婚姻家庭以不同于准婚姻生活共同体的特殊保障,这点最近已经引起广泛的争论—就会深信不疑。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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