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平等共存对抗物种保护
然而,只有当不同种族和不同文化生活世界的成员在地域上或多或少可以区分开来的时候,实行联邦制才算是一条出路。而像美国这样的多元文化社会,情况并非如此;对于联邦德国这样一个在全球移民潮的重压之下种族构成发生了变化的国家来说,情况同样也不是这样;即使是像魁北克这样文化上已经自主的地区,其处境(与美国。联邦德国)也是不相上下,它只是用法语文化作为主流,来取代英语的主流文化地位。我们假设,在上述多元文化社会中,能够以自由主义文化为背景,以自愿联盟为基础,形成一种具有完美的交往结构并且能良好运作的公共领域,从而实现和推动自我理解的话语,那么,实现平等主体权利的民主进程,同样也可以保证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相互之间的平等共存。对此,我们无须特别加以论证,也无须提出什么相应的原理。因为,从规范角度来看,个体的法律人格被社会化了,并且还建立起了其认同。个体认同和集体认同是交织在一起的,它只能固定在文化网络之中。而文化网络就像母语一样很少能被私人占有。所以,基姆利加(W.Kymlicka)所说的个体虽然还是相应的“文化成员资格”的承担者,17但随着法律平等和事实平等的辩证运动,由此将会形成更加广泛的保护,从而涉及地位、自决权、基本利益、保健等。要想证明它们得到了支持,受到威胁的原住民文化可以从被主流文化所控制的国家历史中找到特殊的道德理由。对于颠覆歧视的类似论证,也适用于长期被压制和否认的早期奴隶文化。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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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