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如此类的义务是权利要求的结果,而绝非是从对于各种文化的泛泛评价中产生出来的。泰勒的承认政治依靠的是“假定一切文化都具有同等价值”,并且对世界文明都作出了同样的贡献,这样的立足点显然不够牢靠。每个人在其建立认同的生活关系中所能要求的平等权利,与被虚构的灿烂辉煌的本族文化,亦即与得到普遍承认的文化成就并无关系。苏珊·沃尔夫(SusanWolf)也强调了这一点:
起码,群体由于未被承认而造成的某种永久性的伤害,很少涉及一直未被承认的个人或文化是否有要事相告整个人类。即使假定,或者证明应当承认某种文化对于不属于它的人来说具有特殊价值,也不一定就能消除这种伤害。19
因此,不同种族及其文化生活方式的平等共存,不必由集体权利的品质来加以保障;要想搞清楚集体权利的品质,可不是关注个体人格的权利理论所能胜任的。即使这些集体权利在民主法治国家中能够得到承认,它们也不仅毫无必要,而且从规范角度讲,还很成问题。因为,保护确定认同的生活方式和传统,说到底就是为了承认其成员;所以,这种保护丝毫没有要通过行政手段实行种族保护的意思。生物学上的物种保存观念不可以移植到文化上来。文化传统以及其中所体现出来的生活方式的再生产过程一般表现为:使一切个性结构打上其烙印的人都充满自信,也就是说,鼓励他们积极地继承和发扬传统。法治国家仅仅有可能,但不一定促使生活世界的文化再生产取得这项解释学成就。因为,保护流传下来的东西,势必要剥夺掉成员的选择自由,而这种自由对于继承和维护文化遗产来讲同样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某种文化开始反思,那么,只有那些把其成员联合起来的传统和生活方式能够流传下来,而且,它们还对自身进行批判性的检验,使后代有权向其他传统学习,或者实现自我转化,从而驶向新的彼岸。这点同样也适用于像宾夕法尼亚的阿米希(Amish)这样比较封闭的教派。20即使我们同意像保护濒于灭绝的物种一样保护文化这一目的十分富有意义,这些文化要想卓有成效地再生产所必需的解释学条件,与“不是一时,而是永远坚持和发展个性”的宏旨也是格格不入的。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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