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话刚好切中了联邦德国政府与反对党之间于去年底达成的避难协议。这项政策无疑受到了大多数国民的欢迎。如今,排外势力已经蔓延到了所有欧共体国家,只是各国来势有强有弱罢了。但总的看来,德国人的排外立场与法国人以及英国人的排外立场并无本质区别。26泰勒的作品促使我们大胆地从哲学角度去考察把移民拒之门外的政策是否公正。我想先抽象地谈谈这个问题,然后再探讨一下1992一1993年发生在德国的避难之争,并阐明其历史背景,最后我将提出一种替代方案;德国统一后,理应立即就伦理一政治的自我理解进行公开讨论,以便澄清这一替代的方案,遗憾的是,公开讨论一直未能展开。
虽然现代法律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并因而与后传统社会的理性道德区别了开来,但是,法律体系和法治国家原理就其普遍主义内涵而言仍然与道德是一致的。正如我们在上文中所看到的,只要法律制度中体现出某个权力共同体的政治意志和生活方式,那么,它们同时也就“打上了伦理的烙印”。美国在这方面是个极好的例子,其政治文化已有两百年的立宪传统。但是,只要政治立法者以法治国家的基本原理,并进而以实现基本权利的观念为准绳,那么,民族国家的法制化习性就不会与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政治一体化把所有的公民都联合了起来,但它所具有的伦理内涵对于国家内部围绕着各自善的观念而形成的伦理一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共同体之间的差异必须保持“中立”。这样一来,两种一体化层面虽然已经脱钩,但是,由一定公民组成的民族,只有当它面对自己的国家培养起依靠法律所不能得到的一定范围内的忠诚时,才能确保自由机制生生不息。
第四部分 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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