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潮激发起来的是一个民族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因为移民同时也改变了民众在伦理一文化方面的结构。于是,便出现了这样的问题:政治共同体的法律对于移民的要求有没有一个限制,以便保持其政治一文化生活方式的完整性?在完全自主的整个国家制度都被打上伦理烙印的前提下,自决权是否包括一个民族坚持自我认同的权利,更何况是在面对有可能改变其历史上形成的政治一文化生活方式的移民潮的情况下?
从接纳移民的社会的角度来看,移民问题涉及合法入境的条件问题。撇开外来移民的诸多中间环节不论,我们直接来探讨入籍法问题。每个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入籍法来控制共同体的进一步膨胀。那么,在何种前提下,国家可以拒绝提供给那些提出入籍要求的人以公民资格呢?除了一般意义上的谨慎(比如说防止犯罪)之外,人们关心的主要是这样一个问题,即民主法治国家如何才能要求同化移民,以保护其公民生活方式的完整性。从哲学的抽象层面上看,我们可以区分出双层同化:
(1)赞同解释视界范围内的宪法原则。解释视界是由公民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和当地的政治文化所决定的;这就意味着认同接纳社会中公民自主制度化以及公开使用理性(罗尔斯语)实践化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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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