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再进一步的同化就是要做好文化适应的准备。这种适应不光是外表熟悉,而且要深入体会当地的生活方式、文化实践以及文化习俗;这种同化贯穿到了伦理一文化一体化层面之中,所以,相对于(1)中所要求的政治社会化而言,这种同化对于移民传统文化的集体认同产生了更加深刻的影响。
美国迄今为止所实行的移民政策产生了积极的后果,因而支持从自由主义角度解释第一种同化。27关于第二种同化,则可以举俾斯麦帝国时期以日耳曼化为目的的波兰移民政策为例,尽管该政策比较脆弱。 28
民主法治国家把上述两种一体化层面严格区别了开来,因此,它只能要求移民做到第一种同化所提出的政治社会化(而把真正实现同化的希望寄托在第二代移民身上)。这样,民主法治国家就可以保全其共同体的认同,使之免遭移民的冲击,因为这种认同依靠的是政治文化中的宪法原则,而不是本土主流文化生活方式的基本伦理取向。因此,只能要求移民做好充分的准备,去介入第二家园的政治文化,而不必放弃其传统的生活方式。民族自取权无疑包括了公民有权坚持其政治文化的兼容性;这样也就保证了社会不会陷入四分五裂的危险境地,亦即,保证不会排挤外来的亚文化,或者说,保证不会出现分裂主义行为,致使各种亚文化一盘散沙。正如上文已经指出的,政治一体化也拒斥原教旨主义的移民文化。此外,政治一体化也不会替为了维护本土主流文化生活方式而实行的同化辩护。 29
民主法治国家的同化选择无论如何都包含着这样一点重要的内容,即共同体合法坚持的认同在移民潮的冲击下决不会一成不变。因为不应当总是要求移民放弃其自身的传统,新的生活方式或许也拓宽了公民解释其共同宪法原则的视界。于是,紧接着就会出现这样一种运行机制,即随着公民结构的变化,整个民族的伦理一政治方面的自我理解所涉及的语境也发生了改变:
第四部分人权——从全球和内政的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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