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这两个环节必须协调起来,最终做到一种形式的自主不能损害另一种形式的自主。私法主体的行为自由与公民的公共自主是互为前提的。这一互动关系体现了这样一种观念:只有当法人在行使其公民权的过程中能够领悟到自身便是那些他们作为受众而必须遵从的法律的创造者,他们才可能是自主的。
3.人民主权与人权的协调问题
现代自然法理论一方面捍卫人民主权(Volkssouvernität)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坚持由人权保障的法治(Herrschaft derGesetze),以此来回答合法性问题。这点并不奇怪。人民主权的原则所体现的是确保公民公共自主的沟通权利和参与权利。法治则表现了维护社会成员私人自主的传统基本权利。因此,法律是作为同等保护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工具而获得合法性的。当然,政治哲学未能在人民主权与人权之间、“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间达成平衡。公民的政治自主被认为是体现在共同体的自发组织之中,而共同体是通过人民的主权意志为自己立法的。另一方面,公民的私人自主被认为是采取了确保公正法治的基本权利的形式。一旦出现这样的妥协,那么,主张一种观念就得以牺牲另一种观念为代价。这两种观念我们一看就知道具有共同的来源,但这点一直都被忽视了。
第五部分 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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