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32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37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328
PDF 物理页
337(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ab07c774-3ed2-48d8-8672-5c17d147d9d8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5c02fe4da9f9230081c7090d10578c64f1f9598be35e35b383146ece3a7b482d

共和主义(Repulikanismus)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政治人文主义那里,它一直强调公民的公共自主优先于私人的前政治自由。自由主义(Liberalismus)则源于洛克,它坚持认为多数专制是很危险的事情,因而主张人权具有优先地位。按照共和主义的观点,人权之所以具有合法性,是由于政治共同体中道德自我理解和主权自决取得了预期的效果。而自由主义则认为,人权从一开始就构成了合法性的障碍,阻止了人民的主权意志进入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领域。就法人的自主概念而言,卢梭和康德的目标是一致的,即把主权意志和实践理性联系起来一同考察,从而使人民主权和人权可以相互解释。但是,他们两位都无法恰当地处理这两种观念具有共同来源这一层关系;卢梭偏重于共和主义观点,康德则倾向于自由主义立场。他们都没有抓住他们想要澄清的直觉问题:人权观念追求的是主体在法律中享有的同等自由,它既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于最高立法者,也不能作为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的功能而沦为工具。

要想准确地表达出这种直觉问题,就必须从话语理论的立场来看待民主程序;民主程序只有在社会和意识形态多元化条件下才会为立法过程提供合法化的力量。我在这里依据的是一个无须深入探讨的基本命题,即只有当一项规则让所有的参与者通过理性话语都表示同意,它才可以声称自己具有合法性。如果话语以及协商过程(Verhandlung)——其公正性又依赖于话语程序——提供了能够供合理的政治意志活动的场所,那么,被认为是民主程序基础的合理假定,最终就必定依赖于充满艺术性的交往程序:关键在于正当立法所必需的交往形式自身通过法律加以制度化所需要的前提条件。因此,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内在联系在于:公民的公共交往实践必须在法律上得以制度化,而这种必然性正是人权自身所能提供的。人权使得人民主权的合法行使成为可能,但它不能作为外在的约束而强加给这一实践。

328

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