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这一分析只是阐明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即交往和参与的权利,这些公民权利保证了政治自主性得以落实。但未能澄清保障公民私人自主的古典人权。在此,我首先想到的是尽最大可能保障主体行为平等和自由的基本权利,以及保障国家公民地位和为个人提供广泛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必须确保每个人都能有追求他个人社会目标的平等机会,它们具有一种内在的本质价值,至少不能被化约为民主意志形成的工具价值。我们在下文将进一步阐明我们的观点,即人权使得公民的自决实践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凭直觉认识到,古典的自由权利与公民的政治权利具有相同的来源。
4.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关系
人权当然还可以从道德的角度得到很好的证明。但人权不可以把它们专断地放到主权之上。确实,公民的法律自主观念要求法律的接受者同时能意识到他们自身又是法律的制定者。如果民主制度下的立法者把人权当作是类似于道德事实的东西,而目的只是想把人权实证化,那么,这种想法就会与上述观念发生矛盾。同时,也不应该忽视,公民承担共同立法者的角色,他们没有选择媒介的自由,而只有通过运用这种媒介,他们才能实现其自主性。他们只是作为法律主体参与立法;应该使用哪一种语言,已不再是他们自己可以决定的事情。自我立法的民主观念必须在法律自身的媒介中获得其有效性。
第五部分何谓“话语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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