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谈原则构成了道德和法律有效性理论的基石,这种理论旨在反驳非认知主义者对道德和法律规范的理性基础的怀疑。7商谈理论坚持,至少某一类规范问题确实具有认知内涵。商谈理论特别强调:原则上,在一个具有理想包容性的实践商谈中,参与者能够以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理由为基础,就这类规范的有效性达成非强制的一致。这种话语方式吁求的理想化为哈贝马斯的理论增添了严苛的、反事实的色彩:商谈原则指向一种话语检验(discursive validation)的理想程序,后者作为一种规范性标准而起作用,可以比照它去批判现有的商谈条件。虽然这些理想化无疑是有争议的,但如果注意到它们与行动者形成和维持其身份认同并调节其互动的诸种条件有着内在联系,那么,人们就能够消除对它们的一些疑虑:这样是不是过于武断,或者它们反映的是对实践无足轻重的、观念论的理性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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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