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功利主义就和与之不同的脆弱的非认知主义发生了联系,而且关注的是道德行为主体的自我理解,或者是从道德情感入手(如苏格兰的道德哲学传统),或者是从有效规范的取向入手(如以霍布斯为代表的契约论)。修正涉及的是道德判断主体的自我理解。在他们以为是得到客观论证的立场和判断当中,表达出来的实际上只是合理的动机。它们可能是用目的理性加以论证的情感,也可能是利益格局。
脆弱的认知主义赋予“强烈”的评价以一种认知的地位,这样也就不会损害日常道德实践的自我理解了。什么对于我来说从总体上是“好的”,或者说,什么对于我(乃至我们的)有意识的生活是“规范的”;对于这个问题的反思,为把握价值取向提供了一种认知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从亚里士多德和克尔凯郭尔那里继承来的)。永远都是有价值的或本真的东西,会对我们施加一定的强制性影响,并和纯粹的主观偏好区别开来。区别就在于它具有一种强制性的品质,也就是一种超越欲望和偏好的主体性的品质。但是,关于正义的直觉理解必须加以修正。从个人的善的观念角度来看,建立在人际关系之上的正义只是众多价值中的一种(不管它有多么明确),而不是公正判断的客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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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