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巴德所提出的实际上是一种新达尔文主义的解释,说明的是,在人类进化过程当中,诸如羞辱和罪责这样的道德情操是作为协调机制发展起来的。规则的规范性对于集体合作成员是合理的,它们具有这样一种情操,即拒绝违背规范的行为,希望把相应的歉意当作是对协调行为失败的一种补偿。但对于参与者本身没有任何可以认知的合理性。相反,对于观察者来说,参与者合理性判断当中显示出来的权威性,可以用内在化规范或相应的情感立场的“再生产价值”来加以解释。它们在进化论上是有优势的,这一点具体表现在主观信服这一事实当中。真正的哲学使命在于,在观察者眼中的功能性与参与者心目中的合理性之间建立起可靠的联系。一旦行为者不再依靠内在规范,而是公开讨论哪些规范可以被当作有效的而加以接受,那么,上述问题也就会立刻显示出来。
但是,语言依然还是协调行为的重要媒介。道德判断和道德立场立足于内在规范,并表现在情感语言当中。但是,如果规范的背景共识破裂了,而必须建立新的规范,那就需要有另一种交往形式。这样,参与者就必须相信“规范话语”的主导力量:
我想把这种影响称为规范管辖,正是在这种对行为、信念和情感的管辖中,我们可以发现那种构成接受规范的现象领域,接受规范与单纯的内在化规范相对立。当我们在共同体中远距离地完成现在所讨论的情境中所做、所思和所感之时,我们就接受了这个情境的规范。21
但尚不十分清楚的是,这些话语所期待的“规范引导”的基础会在哪里。肯定不可能是好的理由,因为它们从内在标准那里吸收了其合理的推动力量,而这些内在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失去了其权威性,否则,就不会产生对于话语沟通的要求。参与者必须讨论的对象,不可以同时作为他们讨论的标准。吉巴德不能用合作寻求真理的模式,来把握关于道德规范的话语沟通,而一定会把它看作是通过雄辩相互影响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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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