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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6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76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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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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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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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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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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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和正义之间的这种联系,促使康德根据卢梭的自我立法模式来解释可以不偏不倚地评判正义问题的视角:

根据这样一个立法模式,任何一个理性的生物都必须这样来行动,以使得他根据他的标准随时都能把自己表现为一般目的王国中的一个立法的成员。 45

康德之所以认为这是一个“目的王国”,因为其中的任何一个成员从来都不把自己和其他所有人纯粹当作工具,而是在任何时候都同时也当作“自在的目的”。作为自我立法者,没有谁要屈从于他人的意志;但与此同时,每个人都要像其他人一样遵守自己的立法。康德用共和制立法中的公法主体代替了契约中的司法主体,因此,康德可以把法律中分裂的角色在道德中集中到同一个人上面:一边是参与立法的公民,一边是遵守法律的私人。道德上处于自由状态的个人,同时必须把自己看作是道德律令的制定者;而作为接受者,他又必须服从这些道德律令。要想做到这一点,他就不能随意地行使他只是“分享”到的立法权能(实证主义的法律理解),而必须和公民处于自治状态的共和国的宪法保持一致。在这个共和国当中,只有“所有人都参与制定并且为所有人共同接受”的法律才能生效。

第一部分 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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