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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68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77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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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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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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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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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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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律只有当每个人都认为它可以被所有人接受的时候,才具有道德有效性。由于“普遍”法律满足了根据所有人的利益来调节物质的条件,因此,实践理性也就体现为把法律关注的利益普遍化的能力。所以,一旦一个人像民主的立法者一样和自己商量,普遍遵守假定规范而导致的实践是否会被一切有资格的共同立法者所接受,那么,他也就具有了道德视角。作为共同立法者,每个人都参与到了合作过程之中,并且依靠的是主体间性视角,由此我们可以检验,一个有争议的规范对于所有的参与者来说是否具有普遍有效性。商谈过程动用了实用理由和伦理理由,而且,这些理由还保持着与利益格局以及每个人的自我理解之间的内在联系。但是,这些和行为者密切相关的理由不再是个人的动机和价值取向,而是个人对于检验规范的话语的一种认知努力。这种检验规范的话语追求的是沟通。由于立法实践必须共同完成,因此,以自我为中心的独白式的普遍化尝试尽管迎合了黄金准则,但还远远不够。

道德理由约束专断意志的方法和实用理由以及伦理理由有所不同。一旦意志的自我约束具有了自我立法的形式,意志和理性也就完全渗透到了一起。所以,康德认为,只有那些受理性约束的自主意志才是“自由的”。而只有那些通过获得所有人都能获得的认识而决定自己意志的行为者,才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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