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理性的生命才有能力使自己的行为合乎法则的观念,亦即合乎原则,或者说,只有理性的生命才有一种意志。由于用法则来引导行为离不开理性,因此,所谓意志,不是别的,就是实践理性。46
的确,任何一种意志的自我约束都要求具有实践理性的理由;但是,只要主观的偶然性依然存在,而且意志不是出于实践理性的理由而进行活动,那就意味着,并非一切强制因素都已经被清除,意志也就并非真正处于自由状态。
意志能够自我约束而形成的规范性,还不具备道德意义。如果一个行为者掌握了技巧的技术规则或智慧的实用因素,他就可以用实践理性来约束自己的专断意志,但理由只有在涉及偶然的偏好和目的时才具有决定力量。这一点同样也适用于伦理理由,只不过形式不同而已。价值约束的本真性尽管逾越了主观目的合理性的视界,但是,坚定的评价行为只有在涉及主体间共有的偶然经验、实践和生活方式的时候,才获得了决定意志的客观力量。在两种情况下,命令和建议都只具有一种相对的有效性:它们发挥效用的前提,是主观的利益格局以及主体间共有的传统。
只有当绝对有效性源自法则,而且,当意志建立在法则基础上的时候,法则使意志摆脱了一切偶然的决定性,并且与实践理性本身融合到一起,它才获得了道德义务。因为根据从道德角度论证的规范,那些偶然的目的、偏好和价值取向也要接受评判,否则,它们就是从外部对意志施加强制。即便他律的意志也可以用理由来确定自身的规范性;但是,有了实用理由和伦理理由,自我约束一直都受制于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一定语境中的价值取向。只有当从道德角度来考察这些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是否与所有其他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相互吻合的时候,意志才从他律的决定性当中获得了解放。 47
第一部分应然的权威具有多大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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