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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8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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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包容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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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方法的另一个值得关注的、对国际司法问题产生了深远影响的特征,是相互授予权利的假定性程序,可以被设想为不同范围的群体所执行,其范围从地方及国家延伸至地区及全球。13为建立合法的宪法政体而必须授予的基本人权,本质上在每种情况下都是相同的,而实现这些基本人权的政治体制,却必须反映出受监管的实际情况的不同范围,以及服从制颁法律的全体居民的不同构成。因此,正如我们将看到的,哈贝马斯关于人权的一般理论指向了一种全球政治秩序的可能性,在其中随着一个全球政体在国际层面上假定对人权履行负责,主权将会被划分且分散到地方性政体、民族性政体以及区域性政体之中。

2.公共理性与商谈民主

哈贝马斯的人权理论和人民主权理论要求建立意见及意志形成的商议过程发挥核心作用的政治体制。这来自商谈理论的激进程序主义取向,这种取向把政治合法性的全部重负强加于意见及意志形成的非正式及法制化过程上。按此解释,法律规范的合法性是政治商谈程序和决策制定程序之诸形式特征的一项功能,这些程序支持假定其结果的合理性。由此产生的将法律规范的制颁捆绑于理性政治意志形成的商谈过程的要求,以不同方式应用于基本宪法原则和已制颁的法律规范和法规。在宪法层面上,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公民在立宪实践中必须能够宣告基本权利就是他们会授予彼此的那些权利。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公民都出生于一个早已存在的国家,从未实际参与过立宪实践,所以必须通过一些程序来落实他们自愿同意的要求。如果通过这些程序能够动员起足够多的政治意志,就能够挑战和改变现存的宪法原则。就已制颁的法律而言,人民主权原则要求公民应当在阐释和捍卫实现基本权利的标准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最重要的是应当在形成关于他们被纳入法律的需求和利益的定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对法律规范内容的决断都不能独立于表达为批评性公共意见的民意。因此,法治与人民主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就要求一种商谈民主的程序主义模式,据此所有的政治决策制定,从宪法修正案到法律的起草和颁布,都受制于政治公共领域中的论证过程。

英译本编者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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