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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97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06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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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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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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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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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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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从第一人称视角作出合理抉择的行为者,不管是什么规范,都只能表现为用善来加以满足的利益或价值。善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好东西。与此相应,罗尔斯把“基本的善”当作是一般化的手段,个人可以用它来实现自己的生活计划。尽管各个派别都知道,对于秩序良好的社会中的公民而言,基本的善当中只有部分能具有权利的特征。但是,它们自身在原初状态下都会把权利描述成众多范畴中的一个,而且是一个关于善的范畴。对于他们来说,正义原则的问题只能表现为如何公正分配基本的善的问题。这样,罗尔斯就接受了一种正义的善的伦理学概念,这个概念与其说适合于罗尔斯自己的权利理论(以自主概念为出发点),还不如说更加适合于亚里士多德的功利主义学说。由于罗尔斯坚持一种正义的概念,而且根据这个概念,公民的自主是由权利构成的,因此,分配范畴便使他陷入了困境。人们只有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才能“享有”权利。权利不能等同于用来分配的善,而且还不会失去其非本体论的意义。只有当法律伙伴相互都处于自由和平等的状况,并且相互承认,才有可能平均分配权利。平均分配善或机会的权利当然是有的,但权利本身调节的是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而且,行为者不能把权利当作事物一样来加以“占有”。如果我说得没错的话,合理选择这一一直还在发挥作用的模式在概念策略层面上所施加的压力,迫使罗尔斯无法从一开始就把基本自由构想为基本权利,而是首先把基本自由解释成基本的善。10但这样一来,罗尔斯把规范的非本体论意义与价值的目的论意义等同了起来,而规范是我们必须接受的,价值则是我们优先接受的。罗尔斯混淆了两者之间的本质差别,对此,我想略作说明,以便阐明罗尔斯是怎样不得不走上了后来的发展道路。

第二部分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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