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告诉我们的是,什么必须要做;价值告诉我们的则是,什么值得去做。获得承认的规范,对每一个接受者都具有同等约束力,没有什么例外可言。而价值表达的则是善的优先性,也就是说,这些善值得一定的集体去追求。规范满足了一般意义上的行为期待,因而得到了遵守;价值或善则是通过目的行为而付诸实现的。其次,规范提出了双重的有效性要求,它们不是有效,就是无效;对待规范命题就像对待断言命题一样,我们只能用“肯定”或“否定”的立场,或者干脆放弃我们的判断。相反,价值确立的是一种比较关系,它们告诉我们,那些善比其他的更有吸引力。所以,对于评价性命题,我们多少是可以表示赞同的。规范的应然有效性具有一种绝对的和普遍的义务特征:应然要求对所有人(所有接受者)都同等为善。价值的吸引力具有一种相对性,表示的是对文化和生活方式中显示出来的善的评价:基本的价值判断或对更高秩序的偏好,它们表明,什么从总体上来说对于我们(或对于我)是善。最后,不同的规范要想在同样的接受者那里都具有有效性,它们相互之间就不能有矛盾的地方;它们必须相互一致,也就是说,相互构成一个系统。相反,不同的价值则相互角逐,争取优先性;一旦它们在一种文化或生活方式中获得主体间的共同认可,它们就构成了一个紧张而又充满变化的结构。因此,归纳起来,规范与价值的区别首先在于它们涉及的是不同类型的行为,前者是调节行为,后者是目的行为;其次在于它们的有效性要求不同,前者是双重的,后者则是单一的;第三在于它们的约束力不同,前者是绝对的,后者则是相对的;第四在于必须满足与规范系统和价值系统的标准有所差异这样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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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