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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 第 99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08 · 包容他者

书名
哈贝马斯著作集 包容他者
作者
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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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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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从 0 开始)
章节
包容他者
U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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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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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 SHA-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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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罗尔斯试图阐明的是这些区别当中所表现出来的非本体论直觉;所以,罗尔斯必定要把非本体论维度论述清楚,他所提出的原初状态设计决定了他必须这样做,后来他又强调第一基本命题优先于第二基本命题,以此来对他先前的做法加以修正。但是,平等的主体行为自由优先于由第二基本命题所调节的基本的善,这一点无法从第一人称的视角来加以论证,因为从这一视角出发,我们的行为取向是我们的利益或价值。哈特在他的批判中对这一点已经作了详细的阐述。11罗尔斯对哈特的批判意见作出了回应,但值得注意的仅仅在于,他是事后才对基本的善作出认真界定的,从而确保它们与作为基本权利的基本自由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只有那些适合于公民(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人格)规划生活和发展自身道德能力的社会的善才是基本的善。12此外,罗尔斯还区分了在道德意义上构成了秩序良好的社会的制度框架的基本的善与其他的基本的善,这些基本的善在他的第一基本命题中是用来保障自由的“公平价值”的。 13

但是,罗尔斯的这一补充规定实际上潜在地从非本体论角度对权利和善进行了区分,而这和他最初把权利划归于善就发生了矛盾。检验平等自由的公平价值的标准在于,平等行使权利的实际前提是否得到了满足;这样,只有权利得到了明确。只有就权利而言,我们才可以把能力的平等与实际生活状况的平等区别开来。只有在行使权利的资格与机会之间,才会出现平等失衡的问题,而在实际占有善与实际享有善之间,这种失衡是不存在的。要求平等分配的善具有“公平的价值”,不是属于多余,就是属于无聊。如果换用维特根斯坦的话说,权利平等与事实平等之间的区别,由于语法原因,不能应用到“善”头上。但是,如果基本的善的概念在第二步必须加以修正的话,人们就会发现问题:第一步——关于原初状态的设计—是不是明智之举。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义—与罗尔斯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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