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芬克尔(Garfinkel,1991:13)批评了社会学及其他人文科学,称其将具体的社会活动称为“吵闹”或混乱的,并因而说成是“无从寻找”秩序的地方。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等社会学家对社会秩序进行了解释,从理论上提出了一些脱离具体活动本身的衍生概念。比如,帕森斯对社会秩序的解释,从某种程度上就是通过对价值与规则的理论内在化来实现的(Heritage,1984:18-19),而加芬克尔(1967:67-69)则认为,这种解释让个人丧失了“判断能力”,只能按照社会脚本与行为规则来行动。加芬克尔早期的研究继续长篇累牍地论证具体的情景活动是需要持续判断与提升的,甚至需要“巧妙”的研究。起先,并没有清晰的“情境定义”可供人们确定恰当的规范与执行脚本(Garfinkel,1963::200)。加芬克尔(1967:32—33)认为,价值、规范与规则并不能够单独解释社会情境,而是社会情境的特征。社会活动的规则、规范及其他任何论述的这种“反映”特征,意味着所有这些描述都是某情境下参与者的资源,因而都有可能成为常人方法论探究的话题(Garfinkel,1967:1一4)。
因而,加芬克尔的社会秩序观截然不同于当代社会学家的观点。加芬克尔重新阐释了埃米尔·涂尔干(EmileDurkheim)的经典格言“社会事实的客观现实是社会学的基础原则”,他改述为“社会事实的客观现实是社会学的基础现象”。“社会事实”被进一步重新描述为“社会局部的、内生的、自然而然组织起来的本能的、持续的实际成就,无处不在,总是、仅仅、确切且全部是成员的工作”(Garfinkel,1991:11)。换言之,具体的社会活动本身是有序的,这种有序性存在于人们自身的方法中,并且通过这些方法而实现。
加芬克尔对社会现象的重新界定给社会学理论做出了独特的贡献,梅纳德和克莱曼这样解释:
常人方法论有一个“不可通约的”…理论假设认为,具体活动中存在自生秩序;对这种秩序的科学了解,既不取决于先前的描述,也不决定于经验概括,更不是各种变量与其分析关系的形式说明。从常人方法论的视角出发,“原始”体验一点儿都不混乱,因为除了构成体验的具体活动外,同时还有行为者“已经”提供的清晰的、因而可用于科学分析的组织。(Maynardand Clayman,1991:387)
数字技术研究(世哲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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