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克的藏经阁 · 原书印刷页

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11卷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 第 156.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175 · 第四章 劳动力买卖—“通向地狱的道路”

书名
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11卷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作者
未记录
印刷页
156.
PDF 物理页
175(从 0 开始)
章节
第四章 劳动力买卖—“通向地狱的道路”
UUID
b084ca43-eab1-4040-a9c1-5c7425306b36
来源类型
original_book
页面 SHA-256
63332dbc93a43687a39470fe9759d7bc81cf12bdbfceda558b25028c6776d666

按照计时工资的要求,如果剩余价值率是百分之一百的话(比如,必要劳动时间是6小时,剩余劳动时间是6小时),工人只有工作足额的时间(12小时),才能得到正常的工资。如果工人工作不足12小时,比如工作8小时,虽然也为资本家提供了两个小时的剩余劳动,但是工人得不到6小时的价值产品,很可能得到4小时的价值产品。这也说明,工人在就业不足时必然遭受比充分就业时更大的苦难。

如果资本家所确定的小时工资不以 劳动力的日价值 为标准,一定小时数的工作日即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时数,那么,这个新的小时工资的计量方法就没有任何基础了,有酬劳动和无酬劳动的联系就被抹杀了。“现在资本家不让工人做满维持自身生存所必要的劳动时间,也能从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余劳动。他可以破坏就业方面的任何规则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愿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同相对的或完全的失业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劳动价格’的借口下,把工作日延长到超过正常的限度,而不给工人任何相应的补偿。”②

在日工资或周工资增加的情况下,劳动价格可以在名义上保持不变或降低到正常的水平以下,因为,通过延长工作时间就可以实现这种结果。在计时工资占统治地位而劳动时间又不受法律限制的产业部门中,会自然地形成一种习惯,把某个时间的工作日当作正常的工作日,超过了正常工作日的界限而提供的额外劳动时间,需要以小时为单位付以额外的报酬。有的额外报酬低得可怜,也有的把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价格定得很低,而把额外劳动时间的报酬定得很高,迫使工人想挣得足够的工资,就只有在额外时间做报酬较高的工作。只是后来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工作日,才结束了这种情况。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25-626.

② 同①627.

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