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工厂法的历史作用,马克思深刻地总结说:“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②即工厂立法的实质是国家和社会第一次直接干预资本的运行,也是资本主义从“看不见的手”向“看得见的手”转化的历史起点。后来的历史表明,国家干预在拯救资本主义、应对经济危机、化解社会危机等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如果说工人对资本家进行长期的艰苦斗争而获得的工厂法,从外部迫使资本走向文明,那么,股份制的广泛采用,则是资本内部发生的重要变革,是使资本主动展示其文明面的重要原因。起初,股份制是英国商业资本家开拓海外市场的资本组织形式,后来,股份制给国内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泡沫,严重地破坏了整个经济体系,因此被禁止。可是,随着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股份制这种资本组织形式被工业资本家引入工业体系中,创造了一种全新的股份制。股份制的资本主体包括私人、社会机构、银行、国家等,属于资本的联合,也是更加复杂的组织形式。在这个体系中,作为个体投资者的欲望受到了体制性的制约,从而表现出与私人资本一些不同的特性,即股份资本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市场驱动原则需要经过一个更加复杂的过程才能得以实现。
股份制不仅能把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资本聚集在一起,也能把普通民众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甚至可以把国家的财政资金以国家资本的形式吸引过来,由此结合成巨大的社会资本。因此,股份制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实现无限制的扩张,产生巨大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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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49.
② 同①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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