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在当时是新的资本组织形式,具有特殊的结构和运行机制。股份制的权力结构与传统的私人资本完全不同。通常情况下,股份制的资本所有者转化成单纯的货币资本家,也不再直接从事具体的企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运行主要依靠职业经理人。在企业内部,经理人发挥其经营管理能力和专业能力管理企业,承担了资本家的管理、监督等职能。这样就形成了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这种分离导致资本所有者、经理人、工人三者结合成更加复杂的契约关系,为改变传统的、直接的劳资对抗关系提供了巨大的体制性空间。
股份制普遍采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在工人和资本所有者之间增加了职业经理人这个环节,由此拉远了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社会距离,形成了一种新的体制性空间。职业经理人在面对资本所有者时,他们属于出卖自己的独特的劳动力的雇佣工人的范畴;在面对雇佣工人时,他们发号施令,发挥经营管理的职能而充当资本家的角色。可见,经理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承担雇佣工人的角色,另一方面承担职能资本家的角色,这种权力结构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劳资关系。资本家不需要直接面对工人,而且可以在劳资关系紧张、陷入困境的时候,通过更换经理人的方法而缓和劳资冲突。正是经理人的存在,使资本家摆脱了直接面对工人的状况,形成的这个空间距离,本质上也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距离。这样,经理人在二者之间发挥中介作用,形成了更具弹性的劳资关系,也为资本的文明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马克思敏锐地认识到,股份制不仅为劳资关系,从而为生产关系发生改变提供体制性空间,而且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变化。因此,马克思说:“资本主义生产极度发展的这个结果,是资本再转化为生产者的财产所必需的过渡点,不过这种财产不再是各个互相分离的生产者的私有财产,而是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即直接的社会财产。另一方面,这是再生产过程中所有那些直到今天还和资本所有权结合在一起的职能转化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单纯职能,转化为社会职能的过渡点。”①也就是说,股份制赋予资本以更加鲜明的社会性质,从而引导资本更加关注社会职能而不再是片面地追求利润最大化。
第一章 3卷《资本论》的9篇序言告诉我们什么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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