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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11卷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 第 374 页

PDF 物理页索引 393 · 第十章 经济危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

书名
重读马克思:文本及其思想 第11卷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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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经济危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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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地产方面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土地制度也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拥有的土地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在中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实际控制土地所有权。资本只能经过政府这个中间环节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面对强大的国家政权,面对数以亿计的个体农民和庞大的农民集体经济,资本只能以更加曲折、复杂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政府,获得土地使用权。资本无法获得土地所有权,就必然永久性地受制于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的资本迅猛发展,与此相伴随的社会焦点问题就是由于资本的扩张而引起的土地问题,尤其以农村土地问题最为突出,这绝不是偶然的,而是资本扩张造成的必然结果。争夺土地的支配权,表面上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种力量的博弈,实质是资本和农民之间的博弈,或者说,是资本的生产与小农生产之间的博弈。中央政府是土地所有权的代表,制定土地权利的基本规则。地方政府则代表国家,在资本和农民之间充当中介,不仅制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还具体落实规则。资本、农民、地方政府三方都不是土地所有者,却围绕土地相关权利展开一系列的交易活动,形成了复杂的三方博弈。其中,政府拥有强势的地位,能够依据国家制定的规则在体制内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政府会出于短期的财政利益考虑和长远的经济发展要求,以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征收或强制征收土地,然后按照一定价格把土地出售给资本,从而获得巨额的土地收入以及后续的土地开发使用等长远收益。由于资本是一种更先进的生产力,其土地效益远远高于个体农户经营的效益,这样,资本凭借这种优势力图支配土地时,往往会得到政府的支持,能够以比较合理的甚至较低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最后一方农民不是土地所有者而仅仅是使用者,其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在政府和资本面前都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唯一的希望是获得比较公平的土地补偿费用。

中国的资本支配地产必须以政府为中介,而且仅仅是半支配,因为政府的土地政策决定了资本支配土地的进程,即资本受制于政府而无法按照自己的逻辑支配地产。与此直接相关的是,资本的另一大前提

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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