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与非资本都提供这样的服务,这就需要把二者区别开来。在资产阶级社会,“个人服务也包括为个人消费进行的劳动,烹调、缝纫等,园艺劳动等,直至所有非生产阶级,即官员、医生、律师、学者等等同收入的一切交换也属于这一类,属于这个范畴。所有卑贱的奴仆等。所有这一切劳动者,从最低下的到最高级的,都通过他们提供的服务—往往是被迫的—分到剩余产品中的一份,分到资本家收入中的一份”②。也就是说,官员、医生、律师、学者等提供劳动服务而获取的是收入,他们并没有创造新价值,而是对剩余产品的分享,是从各类的收入中获得了一份生活资料。
这些非生产阶级提供的服务,同样是在资本这种“普照的光”的照射下参与为社会、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他们不是资本却以资本的方式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他们没有创造新价值,没有增殖自身,而仅仅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一份收入,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因此,这种服务与资本提供服务的目标、方式、手段、运行方式都有本质的不同。而且,从力量比较的角度上说,它们规模小,采用的技术手段低,组织能力弱,视野狭隘,根本无力与资本竞争,只能在资本体系的夹缝中寻求生机。
当然,如果律师、钢琴家、医生、教师、科学家、学者等,他们受雇于资本家而为社会提供服务,即从属于资本而获得工资,他们的服务是增殖资本的劳动,就从属于资本体系了。可见,区别资本与非资本的服务,唯一的标准:如果是脱离资本而获取个人收入,则属于非资本提供的服务;如果从属于资本,为资本增殖而获取工资,则是属于资本所提供的服务。其中,政府官员提供的服务永远属于非资本的服务。如果他们的服务直接从属于资本,那么政府就会彻底丧失公共性和社会性,资本对社会的危害性将无限地放大,最终必然使整个社会无法正常运行。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和政府权力之间设置重重障碍,防止公共权力直接从属于资本的根本原因之一。
第二章商品—“充满形而上学的微妙和神学的怪诞”
①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582.
② 马克思.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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