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来源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商品的劳动都是私人劳动,私人劳动的总和构成了社会总劳动,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就要与自己的创造物社会总劳动发生关系,即通过交换才能变成社会劳动。正是在商品生产者之间的交换关系中,私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矛盾得以解决,从而证实自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生产者之间依靠商品交换才发生有效的、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彼此之间的联系也就表现为物的关系商品之间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具有混合式的,外表是自我矛盾的性质: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物之间的关系,而物之间的关系却表现为社会关系,这种错乱使得商品变得古怪而难以捉摸了。
从私人劳动本身来说,它具有双重社会性质:“一方面,生产者的私人劳动必须作为一定的有用劳动来满足一定的社会需要,从而证明它们是总劳动的一部分,是自然形成的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一种特殊的有用的私人劳动可以同任何另一种有用的私人劳动相交换从而相等时,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才能满足生产者本人的多种需要。”①在社会分工体系中,私人劳动提供的产品能够满足并且满足了社会需要,其价值得以实现的时候,才能证明它是社会劳动的一部分;私人劳动之间在等价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交换时,生产者的需要才能得到满足。这两个方面同时存在,不可或缺。否则,私人劳动就不能向社会劳动转化,也就无法继续存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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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社会的结构与逻辑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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