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通往“一般”的辩证逻辑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提出的辩证方法是对“知性思维”的批判,实际上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的批判。在斯密之后,政治经济学在李嘉图的引领下开始演化成为一门实证学科,逐渐形成了所谓的逻辑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通过对个别具体事实的分析,逻辑实证主义试图得出一定的逻辑演绎模型,被经验证实了的演绎模型就是认识的目标规律。通过“逻辑”和“实证”两个环节,逻辑实证主义试图在理论上完成“从个别到普遍(即从具体到抽象)”的跳跃。然而逻辑实证主义的上述跳跃是有逻辑漏洞的,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和库恩的范式理论都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实证部分提出质疑。不过,从黑格尔哲学的立场来看,实证只是一种检验的方法,而逻辑实证主义的根本缺陷在于其逻辑方法的局限性。
继承了洛克和休谟的经验主义立场,政治经济学的逻辑方法是一种典型的“知性思维”,试图通过对个别具体事物的分析得出适用于普遍对象的抽象结论。根据前文黑格尔对“知性思维”的批评,这样的目标是不可能达到的。首先,对个别事物的分析不可能超出事物本身,只能是对某些现存事物的特定属性的抽象(A→A);其次,在此基础上得出的适用于其他对象或领域的普遍性理论,只能是完全主观的联想(A→A)→B;最后,由此得出的理论上的规律不是对象本身的规律,对象本身的规律只能作为一种外在的规律与主体相对立。因此,政治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仅无法弥合个别与普遍之间的鸿沟,反而进一步将认识的主体和对象割裂开来,将社会规律看作与个人对立的强制的外在必然性。
为了在理论上达成个人与社会的和解,黑格尔提出了自己的理性思辨方法。黑格尔认为,真理是概念与客观性的符合,人对真理的认识(即哲学)需要经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发展过程,“从开始阶段的抽象形式的统一,经过现实的区别,最后达到自身内在区别的统一整体”①。与知性思维的逻辑形式“(A→A)→B”不同,黑格尔逻辑学的理性方法可以表达为 $^ { 6 4 } ( \mathrm { A } _ { 1 } \mathrm { A } _ { 2 } ) \mathrm { A } _ { 3 } ^ { 3 } : \mathrm { A } _ { 1 }$ 是认识真理的出发点,它必须是“无规定性的单纯的直接性 $\because \textcircled{1}$ ; $\mathrm { A } _ { 2 }$ 是 $\mathrm { A _ { 1 } }$ 为了克服自身矛盾而设定的转化形式, $( \mathrm { { A } _ { 1 } \mathrm { { A } _ { 2 } ) } }$ 是矛盾的不断自我生成和自我克服的过程;回到自身的、完成了 $\mathrm { ( A _ { 1 } { } A _ { 2 } ) }$ 全过程的 $\mathrm { A } _ { 3 }$ 虽然看起来是回到了起点 $\mathrm { A } _ { 1 }$ ,但它已经是拥有内在差别的统一整体,从而将自身的最原初的规定在复杂有机体中重新实现出来。最终达到的“统一整体”就是“具体一般(das konkrete Allgemeine)”或“具体共相”,“具体一般”既是真理的存在形式,也是认识真理的理性方法。完成上述过程的“共相”或“一般”就克服了自己的抽象性,获得了与自己概念相关的全部规定性,成为具有必然性和客观性的概念。例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作为起点的抽象概念是“自由意志”;然而,单独的自由意志只是一个抽象的规定,没有任何现实的内容。通过对“自由意志”概念的辩证演绎,自由意志的抽象性最终在国家环节被完全克服。黑格尔以此证明,伦理国家就是自由意志必然要采用的形式,同时自由意志也是伦理国家的内在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自由意志是“抽象一般”或“主观概念”,而伦理国家是“具体一般”或“客观概念”;自由意志的抽象规定只有在伦理国家中才能完全实现,而伦理国家也只有在符合自由意志诸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真正的国家。
第二章“资本一般”的批判对象和批判方法
①张世英.黑格尔辞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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