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的所有者首先要能够支配自己的劳动能力,能够把它作为商品来支配。为此,他还必须是自由的劳动能力所有者。否则,他就不能把劳动能力作为商品出售。
(2)他必须亲自把他的劳动能力作为商品拿到市场上去出售,因为他的劳动已不能再以任何其他商品的形式…来进行交换,而他应提供出售的唯一商品,就是他的活的、存在于他的活的机体中的劳动能力。
也就是说,只有在丧失了独立从事劳动的现实可能之后,个人才会将自己的劳动能力当作商品来出售,否则个人就会利用生活资料和劳动资料来自己生产商品;相应地,货币如果要转化为资本,就不仅需要与劳动能力进行交换,还需要占有劳动对象化的前提,即劳动资料和生活资料。因此,在劳动能力成为商品的社会关系中,“劳动能力表现为绝对的贫困……工人本身,按其概念是赤贫者”①。通过购买这样的劳动能力商品,货币的所有者才可能将自己的货币转化为资本,才可能将自己转化为资本家。
由此便进入了“货币与劳动的交换”的第二部分“劳动能力作为商品的二重性”,同样包括三个小标题:“劳动能力的价值”、“劳动过程”和“价值增殖过程”。这一部分是对劳动能力(Arbeitsvermögen)概念的形式演绎,也就是说明劳动如何成为一种可以购买的商品。在资本关系中,货币与劳动的交换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本家与工人交换,购买劳动能力并支付给工人相应的工资;第二个阶段是资本家对劳动能力的消费,工人进入实际的劳动过程。在上一个逻辑环节,货币通过与劳动能力交换而变成了资本,但由此也同时导致了如何确定劳动能力的价值(即价格)的难题。商品将自身二重化为价格(价值)和使用价值是实现流通的前提,对于劳动能力同样如此。价值的尺度是劳动时间,但这样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劳动能力的价值计量:劳动能力在出售之前只是一种纯粹的可能性,无法用时间来计量;而劳动能力在出售之后就变成了现实的一定时间的劳动,它自身不能作为自己的计量尺度。这时,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中的规定性已经不再适用了,劳动能力的价值计算遵循着一种新的规定。在简单流通中,交换价值是商品自身的属性,是流通得以进行的前提;而在资本的一般形式中,劳动能力的交换价值完全是由资本的本性来规定的。在“劳动能力的价值”的标题下,马克思指出了劳动能力作为商品的价格(价值)的计量方法①:
第三章作为理论整体的“资本一般”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2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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