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资本一般”概念的提出过程
①“体系主义者”是萨维尼在《论占有》一书中对德国法学研究中学院派的称呼,学院派体系法学的传统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法学家巴托鲁斯(BartolusdeSaxoferrato),16世纪从布尔日(Bourges)大学发端,一直延续到马克思生活的19世纪。在德国,几乎所有重要的法学家都撰写过专门的著作,试图将法学体系化,例如普芬道夫的《自然法与万民法》、胡果的《现代罗马法阶梯》、蒂堡的《<学说汇纂》法体系》、甘斯的《现代罗马法体系》和萨维尼的《罗马法体系》等,其中甘斯和萨维尼都是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时的授课教师。他们都延续着古老的经院方法,力图在前作特别是《学说汇纂》—的基础上运用古典原则构建具有更高程度的一致性、一般性和平衡性的合理化的民法体系。
②马克思没有说明当时的困境是什么,结合他当时上课的情况来看,当时马克思遇到的理论问题可能是萨维尼和甘斯之间关于财产权问题的争论。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10.
④马克思的篇章安排仍然遵循了优士丁尼和盖尤斯的罗马法形式,并延续了分叉法和三分法。对于这一问题的持续探讨必定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马克思在大学时期的思想演变,本书无力论及,相关内容可以参阅凯里的研究成果。
⑤ 同③13-14.
⑥此处《全集》中文一版的引文为“正面的研究”。此外,在“给父亲的信”的中文译本中,juspositivum被翻译为“成文法”。在法学语境中,positivelaw有多种翻译方式,总体而言指的是与自然法(natural law)相对的由人类制定的法律。naturallaw与 positivelaw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诠释,对理解马克思的思想而言也尤为重要。综合马克思在信中的内容,positive指称的不仅是与应然法对应的现有法,而且还表征着马克思后来所采用的实证态度,因此本书统一译作“实证法”。
⑦ 同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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